9月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号财库〔2026〕12号,10月1日起施行。
这份办法解决的是一个老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允许抢险救灾项目不招标,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个规定空白了二十多年,没人敢用。它补的核心是划一条时间线。应急处置期内的工程归本办法管,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应急处置期外的工程仍按招标投标法处理,该招标的项目还得招标。过了时间线,还要过五道门槛。预算资金、四类突发事件、储备和调拨后仍不足、达到采购限额、内部会商决策,五项同时满足才能启动,缺一项都不算紧急采购。400万元以上的紧急工程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方式,不必再报财政部门批准;四类工程套不上,包括灾后恢复重建、预案储备、年度防汛和地灾治理这类常态防灾、包装成应急的常规项目,都要按原程序走。所以这份办法没有降低招标门槛。它做的是给紧急状态下的工程指定一条可走、可查、可追责的路。16号令的400万元标准和化整为零的禁令,都没有动。第一项限制是主体和资金。采购人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限于预算资金。央企国企自有资金项目、社会资本项目、房地产项目都不适用。被称作应急工程的项目,先要核实资金性质。第二项限制是事件类型。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落到工程上,主要是抢通保通、堤防决口封堵、堰塞湖处置、地灾应急治理、市政管线抢修、临时安置点、事故现场处置、应急医疗设施、应急避难场所这几类。
第三项限制是应急缺口。现有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仍无法满足需要。三个环节依次成立才算,跳过前两步直接采购,缺乏依据。第四项限制是采购金额。标的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两者都不符合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项限制是启动程序。采购人应经内部会商决策后启动,依据是第七条。会商记录是审计和监督检查的核心材料,程序合不合规,多半看这份材料全不全。五项同时成立,才进入紧急采购程序。缺一项,回到常规程序。
第一条是审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须在采购开始前获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地方承诺时限多在7到10个工作日,实际周期半个月左右。办法第十条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改用其他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批准。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应400万元。省下的时间就是进场时间。第二条是供应商数量。常规规则下不足三家通常废标重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抢险工程对资质、机械和到场时间要求硬,县域内通常只有两三家够格。
第三条是邀请方式。同样在第十一条,采购可以直接发邀请书,不必公开公告;采购结果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公告,不具备条件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后移,进场提前。程序简化,责任没有减轻。第十条要求直接采购时组织专业人员,按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核价;第十八条要求采购文件、合同、验收证明等资料至少保存十五年;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