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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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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扮演着第三方监督和管理的角色。如果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监理单位因此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市建委执法人员在检查某标段车站工程时,发现该车站负二层一处侧墙在水平施工缝处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防水加强层。 经执法人员查阅,该段底板防水工序质量报验单,发现该项目的监理单位A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署了“合格,可进行后续施工”的验收意见。 执法人员对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查办结果 经分析研判,A公司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鉴于A公司按要求整改后,车站防水工程已符合图纸设计要求,经研究,市建委依法对A公司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A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问 监理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未履行工程质量义务? 问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的常见错误行为有哪些? 法律链条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六)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警钟长鸣 2022年,在某公司监理的B地块三期工程建设过程中,甲市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开间尺寸、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要求,而监理单位在分户验收时签署了合格验收意见。在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成后,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市建委执法人员在对地铁C标段防水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段侧墙卷材铺贴时基层表面不平整、局部空鼓,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而监理单位签署了同意验收的监理审查意见。鉴于该监理单位能够积极落实整改,对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方,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希望各监理单位应以案为鉴,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把审查、审核、验收等各项关口,切实保障好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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